域名仲裁案例【abortec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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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仲裁案例【abortech.cn】

来源:网络 编辑:cname 时间:2009-01-05

杭州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赢得了关于域名abortech.cn的仲裁胜利。

该域名仲裁的主要内容:

详情请下载PDF附件。

http://www.cname.cc/uploads/soft/200901/1_05165726.pdf

投诉人:Absortech International AB
地   址:瑞典克瑞斯腾斯古德,斯勒英厄,SE-310 50(Per
Kristens Gord Guntorp 310 50 SLOINGE)
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吴芳律师
 
 
被投诉人:杭州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通济路57号
代 理 人: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 商建刚律师 
 
 
争议域名:absortech.cn
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 决 书
(2008)中国贸仲域裁字第 0010 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 年 3 月
17 日发布实施的 (下称解决办法) 2007 年 10 月 8 日实施的《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下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则 (下称补充规则),以及投诉人 Absortech International AB 于2007 年 10 月 11 日针对域名 absortech.cn”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 absortech.cn CND-2007000167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根据解决办法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
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 、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07 年 10 月 11 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 2007 年 10 月 11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CNNIC技术有限公司发送注册信息确认通知,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
册信息  2007 年 10 月 11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域名 absortech.cn认函,确认该争议域名注册商为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注册人/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杭州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并提供了该域名的相关注册信息2007 年 11 月 8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转递通知,并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7 年 11 月 28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发送了程序开始通知,并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邮政地址寄去投诉书及其附件材料 CNNIC 及注册商发送程序开始通知书 。


  2007 年 12 月 26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 2007 年 12 月 28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送答辩转递通知,转递被投诉人的答辩 由于投诉人 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成立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议解决中心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指定专家马来客发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2007 年 12 月 28 日,上述专家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2007 年 12 月 29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为本案独任专家审理本案,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2007 年 12 月 29日)起 14 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即 2008 年 1 月 16 日前(含 16日)作出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文,专家组亦未决定使用英文,故本案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 。

······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 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 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所使用的 absortech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书,其就 absortech括:商号,投诉人主张其公司在瑞典合法注册并存续,其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球,并授权其子公司新加坡的阿索泰珂亚太私人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并通过该公司在中国设立了阿索泰科干燥剂(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投诉人主张其已于 2007 年 5 月提出包括 absortech absortech燥剂行业已有较大影响力。absortech.com, absortech.com.cn, absortech.org, absortech.net, absortech.info, absortech.biz, absortech.in 的中国国内和相关国际网站域名 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专家组认为:虽然巴黎公约规定厂商名称无须申请或注册即应受到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对厂商名称的保护是无条件的,厂商名称受保护的前提应为在我国已经过实际使用这是因为厂商名称只有通过实际使用才能作为一种商业标识为公众所知,使公众在认识中将该标识与权利人产生特定联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人使用厂商名称才有可能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投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企业名称在我国国内的知名度提供了其授权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声明及与国内业务伙伴的结算文件,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投诉人与特定单位之间产生联系,不能证明投诉人的名称在中国已通过使用而为公众所知提交的 ,阿索泰科干燥剂(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准日期为 2007 年 2 月 17 日,开办于争议域名注册日(2006 年 12 月 28 日)之后,不能证明该企业名称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已为公众所知科 absortech人主张其对 absortech不予认定。
  就 absortech过 absortech日之后,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获得注册并不构成任何权益,只有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才能作为商业标志予以保护,投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注册的使用 absortech志的其它域名的知名度,故这些域名不能成为投诉人对 absortech 根据以上理由,投诉人主张其对 absortech法所称的民事权益,专家组不能认定,本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由于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为投诉请求得以支持的必要条件,故对投诉请求是否符合解决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专家组不再论述 
根据以上理由,投诉人要求将本案争议域名 absortech.cn转移给投诉人的主张,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支持 


五     裁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驳回投诉人要求将争议域名 absortech.cn 

 

附,处理此域名仲裁纠纷的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handsome052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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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赢得了关于域名abortech.cn的仲裁胜利。 该域名仲裁的主要内容: 投诉人:Absortech International AB 地 址:瑞典克瑞斯腾斯古德,斯勒英厄,SE-310 50(Per Kristens Gord 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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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cn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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